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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00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吳俊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5007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張啟賢
訴訟代理人
陳世樺
被告
佑霖鋼鐵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王呈祥
被告
黃明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佑霖鋼鐵有限公司、王呈祥、黃明輝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零柒萬叁仟貳佰零捌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佑霖鋼鐵有限公司(下稱佑霖公司)為資金週轉之需,於民國101年8月24日邀同被告王呈祥、黃明輝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授信契約書,約定於授信總額度新臺幣(下同)300萬元範圍內為授信往來。又被告佑霖公司依前開契約書於101年8月27日向原告借款如附表一所示金額2筆,借款期間均自101年8月27日起至104年8月27日止,約定利息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3.82%(本件請求時為年息5.2%)計算,並自借款日起,按月於每月27日攤付本息。詎被告佑霖公司自102年8月27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本息,嗣後於102年9月13日遭臺灣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信用嚴重貶落,依授信契約書授信共通條款第6條第2款約定,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累計尚欠債權本金2,073,208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而被告王呈祥、黃明輝既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對被告佑霖公司上開未付借款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情。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約定書暨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原告銀行三個月定儲利率指數變動明細表、拒絕往來戶明細表等為證,核屬相符。又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是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俊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純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 原借金額 │   借據起迄日   │加碼利率│ 最後計息日 │年 息 │ 起訴時餘額 │
│    │(新臺幣)│    (民國)    │        │  (民國)  │      │ (新臺幣) │
├──┼─────┼────────┼────┼──────┼───┼──────┤
│ 1  │ 240萬元  │自101年8月27日起│ 3.82% │102年8月27日│5.2% │1,658,569元 │
│    │          │至104年8月27日止│        │            │      │            │
├──┼─────┼────────┼────┼──────┼───┼──────┤
│ 2  │  60萬元  │自101年8月27日起│ 3.82% │102年8月27日│5.2% │ 414,639元  │
│    │          │至104年8月27日止│        │            │      │            │
├──┴─────┴────────┴────┴──────┴───┴──────┤
│說明:約定利息依照原告銀行三個月定儲利率指數1.38%加碼3.82%計算,即1.38%+3.82│
│      %=5.2%                                                                 │
└────────────────────────────────────────┘
  附表二:
┌──┬──────┬───────┬───┬───────────────────────┐
│    │            │              │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民國)          │
│編號│  債權本金  │ 利息計算期間 │年 息 ├──────────┬────────────┤
│    │ (新臺幣) │   (民國)   │      │ 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 │
│    │            │              │      │ 按上開利率10%計算 │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
│ 1  │1,658,569元 │自102年8月28日│5.2% │ 自102年9月28日起至 │    自103年3月28日起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103年3月27日止     │    至清償日止          │
├──┼──────┼───────┼───┼──────────┼────────────┤
│ 2  │ 414,639元  │自102年8月28日│5.2% │ 自102年9月28日起至 │    自103年3月28日起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103年3月27日止     │    至清償日止          │
├──┴──────┴───────┴───┴──────────┴────────────┤
│以上合計請求金額為新臺幣2,073,208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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