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048號

返還物品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林玉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048號

原告
天喆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德源
訴訟代理人
葉鞠萱律師
被告
皇齊國際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陳偉俊(JANSSEN AARON TAN WEI TSCHUN)
被告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之嵐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欣欣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怡雯律師
複代理人
高訢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物品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婉菁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