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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20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溫祖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20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台灣怡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間請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溫祖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成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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