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20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20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灣怡海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呈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間請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20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間請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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