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22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22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通寶山珠寶銀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福來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楊阿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凱宇等間因返還停車位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3年3月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仟肆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依同法第441條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