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7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73號
- 原告
- 總督鐘錶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彩鳳
- 被告
- 嬌嬌女全球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俊成
- 被告
- 李雅萍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玖萬壹仟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陸仟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