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4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40號
- 原告
- 張緒中
- 被告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 法定代理人
- 朱傳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不明確,其起訴不合程式,致本院無法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102年度訴字第740號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表明上述事項,惟原告至今尚未補正等情,有前揭裁定及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證明單附卷得憑,故其訴不合程式,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