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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40號

排除侵害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陳琪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40號

原告
張緒中
被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朱傳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不明確,其起訴不合程式,致本院無法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102年度訴字第740號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表明上述事項,惟原告至今尚未補正等情,有前揭裁定及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證明單附卷得憑,故其訴不合程式,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琪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40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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