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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調訴字第4號

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邱蓮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調訴字第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古媋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淄澠間宣告調解無效之訴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萬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調訴字第4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宣告調解無效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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