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國字第5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國字第53號
- 上訴人
- 劉家樑
- 上訴人
- 溫秀滿
- 被上訴人
- 林凱祥
- 被上訴人
- 日力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振清
- 被上訴人
- 名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進原
- 被上訴人
- 顏才智
- 被上訴人
-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
- 法定代理人
- 薛讚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5月1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又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首揭法條規定表明上訴聲明,復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3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7月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在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