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00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004號
- 原告
- 波士頓生物科技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明亮
- 原告
- 台灣工銀貳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丁凱
- 被告
- 繁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清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因給付款項事件,聲請對被告繁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繁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並經本院於102年10月16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2年10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