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02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023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陸暘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陸雲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徐國樑間,因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023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壹拾伍萬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