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02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023號
- 上訴人
- 陸暘國際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陸雲龍
- 被上訴人
- 徐國樑
- 即被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03年7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5日送達上訴人,然上訴人迄今尚未繳交上開裁判費之事實,,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在卷可稽。依前所述,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