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0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06 日
- 法官宣玉華
- 法定代理人蔡長宏
- 原告華續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濠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濠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081號原 告 華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長宏 訴訟代理人 羅惠民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濠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濠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肆拾伍萬零柒佰玖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陸萬肆仟玖佰伍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萬肆仟肆佰伍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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