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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08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宣玉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081號

原告
華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長宏
訴訟代理人
羅惠民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濠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濠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陸佰肆拾伍萬零柒佰玖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陸萬肆仟玖佰伍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萬肆仟肆佰伍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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