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093號
- 上訴人
- 大鵬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永慶
- 被上訴人
-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泰宏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2 年度重訴字第109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壹萬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093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