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10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109號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淮舟
- 訴訟代理人
- 張書豪
- 被告
- 葳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月寶
羅能楨
羅月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債務,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上開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 萬0700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1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