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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10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邱蓮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109號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訴訟代理人
張書豪
被告
葳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月寶

       羅能楨

       羅月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債務,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上開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 萬0700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1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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