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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18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匡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188號

原告
孫蘭屏
原告
姜克中
原告
姜建年
被告
萬得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調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02年10月23日102年度補字第131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上開裁定五日內繳交裁判費,上開裁定業已於102年10月29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亦有本院102年11月28日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故依前所述,原告之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匡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潘美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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