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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195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李家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195號

上訴人
黃子愛
被上訴人
潘玉英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 年度重訴字第1195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柒佰壹拾萬貳仟貳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柒仟零捌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家慧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冠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195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