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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238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薛中興湯千慧宋雲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238號

原告
黎寧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雅芬
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
複代理人
莊宇翔律師
被告
皇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偉俊
訴訟代理人
林之嵐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欣欣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怡雯律師
複代理人
高訢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及準備程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湯千慧

                  法 官 宋雲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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