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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3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游悅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3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極星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志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立媒體行銷有限公司間因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2年5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陸佰零貳萬捌仟伍佰零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萬壹仟零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依同法第441條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游悅晨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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