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5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52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南僑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寶萊納慶城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飛龍
- 訴訟代理人
- 李永然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斐旻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柏涵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食祿軒餐廳股份有限公司慶城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惠民
- 訴訟代理人
- 鄭凱威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順雄律師
- 複代理人
- 高振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調整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欄第六行「第五年新臺幣肆仟貳佰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五年新臺幣肆仟捌佰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