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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7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姜悌文林春鈴李陸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7號

原告
台灣大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堂
訴訟代理人
陳啟昌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麗蓉律師
被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複代理人
林致平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育盛律師

      王雪娟律師

      陳雨琮律師

      黃程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本院前認原告法定代理人陳國堂之法定代理權是否存在,應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554號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就原告於民國101年5月28日選任陳國堂任原告清算人之臨時股東會決議是否有效為據,而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於103年4月30日裁定在前開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查前開事件業經該案二審即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717號判決確定,有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件在卷可據(見本院卷㈡第17至21頁),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卷核閱屬實。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事由既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該停止裁定以續行之。

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李陸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7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抵押權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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