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7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73號
- 上訴人
- 元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秋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102年度重訴字第173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4,774,4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213,0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