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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55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陳靜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55號

原告
中國華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黔明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人
孫治平律師
複代理人
林忠儀律師
複代理人
黃振城律師
被告
傑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亞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8 月29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第23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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