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5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58號
- 原告
- 鴻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清 算 人 董鼎禾
- 訴訟代理人
- 林書辰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錦銓、董鍾櫻及董鍾樑間請求判決認可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係請求認可美國加州高等法院,橘郡案號04CC05622號之民事確定判決效力, 故原告起訴之客觀利益即依前開民事判決所能獲得之利益,亦即美金371萬7,969元、法院所核准之金額美金21萬4,087.03元以及利息,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其附帶請求之孳息或費用等,不併算價額。 因此,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億1 ,701萬0,123元【 計算式:(美金371萬7,969元+美金21萬4,087.03元)×起訴時之新臺幣匯率29.758元=1億1,701萬0,123元,元以下4捨5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2萬3,0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