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9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99號
- 上訴人
- 曹昌晃 住臺北市士林區芝玉路1段197巷
- 被上訴人
- 高陳雙適
陳芸如 住臺北市林森北路
陳宇恭
陳芸芸
陳宇人 住臺北市南京東路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之規定,就上訴聲明先位、備位訴訟標的價額取其高者,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97,666,8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21,0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