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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7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徐淑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71號

原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湯宗翰
被告
振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范芳魁
被告
范芳源

      邱士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及自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記載,應更正為「及自民國八十七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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