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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7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匡偉林玉蕙曾育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76號

原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葉子寬
被告
易欣技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生章
被告
劉基正

      陳榮典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易欣技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2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時起5日內補繳新臺幣451,500元,此項裁定已於102年6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林玉蕙

法 官 曾育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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