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56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563號
- 上訴人
- 萬榮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炫
- 上訴人
- 萬榮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炫
- 上訴人
- 第一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炫
- 上訴人
- 台松堆高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顯榮
- 被上訴人
-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宏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年5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 月1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6月2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答詢表在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