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59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594號
- 原告
- 統鮮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銘聰
- 訴訟代理人
- 陳明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文正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冠偉
- 被告
- 德佑針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文達
- 訴訟代理人
- 盧孟蔚律師
陳宜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等事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重訴字第601 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3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兩造應於104 年6月30日前,分別具狀向本院說明下列事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一、原告部分:㈠、原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範圍?是否包含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如是,理由?㈡、關於原告請求給付不能之所失利益部分,應以何時點作為計算所失利益之依據?就此部分有無再予調查之必要?二、被告部分:是否不爭執系爭未登記增建物為原告所蓋、該未登記增建物之價值為新臺幣1,555,119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