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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649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匡偉蘇嘉豐曾育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64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萬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林慶芳 (即林清池之承受訴訟人)

      林水  (即林清池之承受訴訟人)

      林清波 (即林清池之承受訴訟人)

      廖林梅櫻(即林清池之承受訴訟人)

      林慶雲 (即林清池承受訴訟人)

      龐林寶雪(即林清池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3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6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蘇嘉豐

法 官 曾育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649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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