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65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鍾素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652號

原告
新譜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潮
訴訟代理人
張樵

      陳建國

      呂怡慧

      杜祐寧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群固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3萬3635元,應繳裁判費15萬315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5萬265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