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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653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匡偉曾育祺林玉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653號

原告
美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勳
訴訟代理人
孫稚堯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坤輝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80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新臺幣500 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匡偉

                   法 官 曾育祺

                   法 官 林玉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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