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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653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匡偉曾育祺林玉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653號

原告
美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勳
訴訟代理人
孫稚堯
被告
林坤輝
訴訟代理人
林大華律師

      張仁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7 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時起5 日內補繳裁判費,並於同年7 月26日裁定更正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07,500 元,上開裁定已分別於102 年7 月24日、同年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匡偉

法 官 曾育祺

法 官 林玉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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