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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654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詹慶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65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顯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億權
上訴人
即被告
盛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幸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9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35,0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528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慶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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