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69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696號
- 原告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正雄
- 訴訟代理人
- 李宗冀
- 被告
- 東莞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吳文彰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楊重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12月25日下午3 時許,在本院第24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