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69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69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東莞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吳文彰
- 訴訟代理人
- 楊重文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3 年5 月23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372,682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47,41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