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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69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賴淑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69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東莞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吳文彰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 年5月2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7 月3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3 年7 月8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查詢表附卷足證,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法 官 賴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徐明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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