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7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差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24 日
- 法官林拔群
- 當事人詹伯智、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781號原 告 詹伯智 訴訟代理人 林光彥律師 被 告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藤雄 訴訟代理人 蘇弘志律師 蔡調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差款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拔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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