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84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848號
- 上訴人
- 張嘉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國長、邱琴喨、傅珮慈、林秀旻間因102年度重訴字第848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859,455元(計算式:上訴人請求移轉之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兩造約定之交易價額每坪460萬元×325平方公尺即合98.3125 坪上訴人請求移轉之被上訴人應有部分二十分之一即合計9225/200000=20,859,4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3,3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