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87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871號
- 聲請人
- 即反訴原告
- 樹德國際開發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貴雀
- 訴訟代理人
- 徐志明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陳聿葶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伍仟零肆拾伍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提起本件反訴,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25日以102年度重訴字第871號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449,9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855元,嗣因聲請人不服前開裁定,於103年3月10日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抗字第1381號裁定,廢棄原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並重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893,65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經重新核算後,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9,810元,因聲請人已於103年3月10日向本院繳納64,855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稽,其溢繳45,045元(計算式:64,855元-19,810元=45,045元),應予返還。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