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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9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9 日
  • 法官
    湯千慧

  • 當事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佳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訴字第939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徐志凱 被   告 兆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耀生(即被告兆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兼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姿綾(即被告兆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法定代理人 郭益麟(即被告兆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被   告 張佳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肆拾肆萬肆仟肆佰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保證書第7 條(見本院卷第6 至8 頁)、約定書第19條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 至12頁) ,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兆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駿公司)於民國100 年9 月15日邀同被告黃耀生、陳姿綾及張佳萍簽立保證書擔任連帶保證人,保證就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借款、票據、墊款、保證、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等,在本金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限額內願連帶負全部償付之責任,嗣被告兆駿公司於100 年9 月19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4 筆,金額合計1,000 萬元,詎被告兆駿公司僅償還部分本金3,555,593 元,自101 年7 月2 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屢經催討,均未獲置理,被告現今尚欠原告本金6,444,407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依上開約定書第5 條第1 款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爰依消費借貸、保證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連帶清償責任,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6,444,407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被告均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送達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有保證書3 紙、約定書4 紙、借據4 紙等文件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6 至16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保證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第385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湯千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書記官 李心怡 附表: ┌──┬──────┬────────┬────────┬────────┐ │編號│本金 │利息 │違約金(逾期6個 │違約金(逾期超過│ │ │(新臺幣) │ │月以內按約定利率│6 個月按約定利率│ │ │ │ │10%計算) │20%計算) │ ├──┼──────┼────────┼────────┼────────┤ │1 │1,273,151 │自101 年7 月19日│自101 年8 月20日│自102 年2 月20日│ │ │ │起至清償日止,按│起至102 年2 月19│起至清償日止 │ │ │ │週年利率4.68%計│日止 │ │ │ │ │算之利息 │ │ │ │ │ │ │ │ │ ├──┼──────┼────────┼────────┼────────┤ │2 │3,819,462 │自101 年7 月19日│自101 年8 月20日│自102 年2 月20日│ │ │ │起至清償日止,按│起至102 年2 月19│起至清償日止 │ │ │ │週年利率4.68%計│日止 │ │ │ │ │算之利息 │ │ │ │ │ │ │ │ │ ├──┼──────┼────────┼────────┼────────┤ │3 │270,357 │自101 年7 月2 日│自101 年8 月3 日│自102 年2 月3 日│ │ │ │起至清償日止,按│起至102 年2 月2 │止至清償日止 │ │ │ │週年利率4.21%計│日止 │ │ │ │ │算之利息 │ │ │ ├──┼──────┼────────┼────────┼────────┤ │4 │1,081,437 │自101 年7 月2 日│自101 年8 月3 日│自102 年2 月3 日│ │ │ │起至清償日止,按│起至102 年2 月2 │止至清償日止 │ │ │ │週年利率4.21%計│日止 │ │ │ │ │算之利息 │ │ │ ├──┼──────┴────────┴────────┴────────┤ │合計│6,444,40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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