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93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訴字第939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慶年
- 訴訟代理人
- 徐志凱
- 被告
- 兆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黃耀生(即被告兆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姿綾(即被告兆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法定代理人
- 郭益麟(即被告兆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被告
- 張佳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肆拾肆萬肆仟肆佰零柒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有保證書第7 條(見本院卷第6 至8 頁)、約定書第19條
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 至12頁) ,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
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兆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駿公司
)於民國100 年9 月15日邀同被告黃耀生、陳姿綾及張佳萍
簽立保證書擔任連帶保證人,保證就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
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借款、票據、墊款、保證、
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等,在本金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
限額內願連帶負全部償付之責任,嗣被告兆駿公司於100 年
9 月19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4 筆,金額合計1,000 萬元,詎
被告兆駿公司僅償還部分本金3,555,593 元,自101 年7 月
2 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屢經催討,均未獲置理,被告現
今尚欠原告本金6,444,407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依上開約定書第5 條第1 款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所
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爰依消費借貸、保證契約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負連帶清償責任,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6,
444,407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被告均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送達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有保證書3 紙、約定書4 紙、
借據4 紙等文件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6 至16頁),被告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
,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保證契
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
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
2 項、第385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湯千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附表:
┌──┬──────┬────────┬────────┬────────┐
│編號│本金 │利息 │違約金(逾期6個 │違約金(逾期超過│
│ │(新臺幣) │ │月以內按約定利率│6 個月按約定利率│
│ │ │ │10%計算) │20%計算) │
├──┼──────┼────────┼────────┼────────┤
│1 │1,273,151 │自101 年7 月19日│自101 年8 月20日│自102 年2 月20日│
│ │ │起至清償日止,按│起至102 年2 月19│起至清償日止 │
│ │ │週年利率4.68%計│日止 │ │
│ │ │算之利息 │ │ │
│ │ │ │ │ │
├──┼──────┼────────┼────────┼────────┤
│2 │3,819,462 │自101 年7 月19日│自101 年8 月20日│自102 年2 月20日│
│ │ │起至清償日止,按│起至102 年2 月19│起至清償日止 │
│ │ │週年利率4.68%計│日止 │ │
│ │ │算之利息 │ │ │
│ │ │ │ │ │
├──┼──────┼────────┼────────┼────────┤
│3 │270,357 │自101 年7 月2 日│自101 年8 月3 日│自102 年2 月3 日│
│ │ │起至清償日止,按│起至102 年2 月2 │止至清償日止 │
│ │ │週年利率4.21%計│日止 │ │
│ │ │算之利息 │ │ │
├──┼──────┼────────┼────────┼────────┤
│4 │1,081,437 │自101 年7 月2 日│自101 年8 月3 日│自102 年2 月3 日│
│ │ │起至清償日止,按│起至102 年2 月2 │止至清償日止 │
│ │ │週年利率4.21%計│日止 │ │
│ │ │算之利息 │ │ │
├──┼──────┴────────┴────────┴────────┤
│合計│6,444,4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