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97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975號
- 原告
- 兆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榮顯
- 訴訟代理人
- 魏妁瑩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師凱律師
- 被告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原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
- 法定代理人
- 廖蘇隆
- 訴訟代理人
- 吳嘉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月2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97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月2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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