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金字第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金字第5號
- 上訴人
- 廖玉媛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鄭益妹 住臺北市○○街000號9樓
- 4樓
上列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5 月31日本院102 年度金字第5號被上訴人與被告張仕育、廖瑞文、邱佩玲、楊培蒂、楊慧蒂、黃麗華、新天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投資款事件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對於第一審之終局判決,除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於管轄第二審之法院,固為民事訴訟法第437 條所明定,惟判決之拘束力,僅及於判決之當事人,非受判決之當事人,對於該判決當然不得聲明不服,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2651號判例意旨參照。
查本院102 年度金字第5 號返還投資款事件之原告為被上訴人,被告為張仕育、廖瑞文、邱佩玲、楊培蒂、楊慧蒂、黃麗華及新天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天公司),上訴人廖玉媛雖係新天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但非該案之當事人,揆諸前開說明,對上開判決自不得聲明不服。是上訴人對本院所為上開第一審終局判決聲明上訴,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