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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31 日
  • 法官
    吳俊龍
  • 法定代理人
    劉才寬

  • 原告
    承康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07號聲 請 人 承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才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696號 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陳玉鈴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07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承康企業有限公司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金│101年6月20日 │9,200元 │CA0000000 │ │ │ │劉才寬 │控總部分行 │ │ │ │ │ ├──┼─────────┼─────────┼───────────┼─────────┼────────┼──┤ │002 │承康企業有限公司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金│101年7月31日 │460元 │CA0000000 │ │ │ │劉才寬 │控總部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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