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09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099號
- 聲請人
- 普譽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東興
- 代理人
- 黃東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6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099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001 │愛惠浦科技股份有限│永豐商業銀行│101年11月30日 │8,752元 │AF0000000 ││ │公司 鄭榮燦 │景美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