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11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113號
- 聲請人
- 麥智通即台灣民窯藝術坊
- 代理人
- 陳彥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5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113號│├──┬──────────┬───────┬──────┬─────────┬─────┤│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001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 │台北富邦商業銀│101年9月24日│10,000元 │TW0000000 ││ │發展協會 王志剛 │行新生簡易分行│ │ │ │├──┼──────────┼───────┼──────┼─────────┼─────┤│002 │雅比斯國際創意策略股│第一商業銀 │101年9月25日│7,500元 │EA0000000 ││ │份有限公司 蔡志堅 │行延吉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