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2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24號
- 聲請人
- 邢福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8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1 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24號│├──┬──────────┬───────┬──┬──┬──┤│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東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 │股票│1 │1000│├──┼──────────┼───────┼──┼──┼──┤│0002│東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 │股票│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