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25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251號
- 聲請人
- 聯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文喜
- 代理人
- 李怡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6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7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 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251號 │├──┬───┬──────┬──────┬─────┬─────┤│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凃有平│彰化商業銀行│102年3月25日│6,700元 │IN0000000 ││ │ │總部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