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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318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朱漢寶吳佳霖吳若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318號

聲請人
林蕭水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6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8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318號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001 │彰化商業銀行仁│彰化商業銀│101年3月22日│120,000元 │0000000000││ │和分行 羅順風│行仁和分行│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吳佳霖

法 官 吳若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妤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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