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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409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薛中興姜悌文林伊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409號

聲請人
文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樹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89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8 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409號│├──┬─────────┬──────┬──────┬──────┬─────┤│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民國) │ (新臺幣) │ │├──┼─────────┼──────┼──────┼──────┼─────┤│001 │大越國際股份有限 │國泰世華商業│102年4月13日│ 7,350 元 │FE0000000 ││ │公司 李鴻霖 │銀行復興分行│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林伊倫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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