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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450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林春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450號

聲請人
祐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智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873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8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 票 號碼│├──┼────────┼──────┼──────┼─────────┼─────┤│001 │原形研發股份有限│臺灣土地銀行│102年3月5日 │11,508元 │CD0000000 ││ │公司 陳嗣添 │新店分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春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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