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45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450號
- 聲請人
- 祐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智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873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8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 票 號碼│├──┼────────┼──────┼──────┼─────────┼─────┤│001 │原形研發股份有限│臺灣土地銀行│102年3月5日 │11,508元 │CD0000000 ││ │公司 陳嗣添 │新店分行 │ │ │ │└──┴────────┴──────┴──────┴─────────┴─────┘